| 索 引 号: | 01294819X/2026-01387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iqqtv | 生成日期: | 2026-01-08 |
| 生效日期: | 2026-01-31 | 废止日期: | 2031-01-30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教规字〔2025〕2号 | 关 键 词: | 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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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教规字〔2025〕2号
各区、江北新区iqqtv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行为,我局制订了《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权限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区,由教育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并在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工作中不断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
iqqtv
2025年12月31日
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iqqtv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区域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举办和管理民办幼儿园,应坚持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民办幼儿园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五条 市iqqtv 负责研制出台本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相关政策规定,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许可。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具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园场地;
(四)配备满足保育教育活动需要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园长及管理人员队伍;
(七)配备符合规定的幼儿教育、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八)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九)具有健全的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举办者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信用状况良好。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请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
(二)多个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园与管理。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名称
(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南京市或南京市XX区)、字号(两个以上汉字)、机构组织形式(幼儿园)组成。
(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或地名,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或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名称或其他可能造成误导误解的文字、内容和简称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三)名称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iqqtv 复核后,由区级民政、市场监管等登记部门核准。
第九条 办园资金
(一)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应当与办园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拟办园规模为一轨或100人(不含)以内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轨或100-200人(不含)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三轨及以上或200人(含)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举办者可以用自有办园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标准的30%,同时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四)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资金监管。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园经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第十条 办园场地
(一)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有能够满足办园需要且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园场所,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
(二)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地,须有产权方或具有法定所有权方提供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书,且期限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理(董)事会作为幼儿园最高决策机构。理(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园长
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园长须为专职,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本市常住,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章程
民办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园宗旨、发展定位、范围、规模等;
(四)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的建设及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
(八)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自律条款等。
第十五条 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应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设立一般分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幼儿园营利属性等。
(二)名称核准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或经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筹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资质和财务运营情况、幼儿园定位和发展前景分析、生源状况分析、幼儿园运营成本分析、课程设置和目标定位、办园风险防范对策、可行性研究结论和建议等。
(四)举办者情况,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件材料,该社会组织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举办者本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个人存款、名下房产等相关资产证明材料,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五)办学出资证明材料,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幼儿园开办资金存入银行的账单资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以及其他办学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幼儿园章程。
(四)资产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包括:1.幼儿园用房情况及基本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情况;2.幼儿园用地及园舍建筑权属证明材料;3.园舍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4.园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证明材料;5.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材料;6.园舍室内装修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五)理(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议内容,通过办园章程的决议、推选首届理(董)事会和任命园长的决议以及全体理(董)事签字。
(六)法定代表人、理(董)事长、理(董)事会成员、园长、领导班子、党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情况及相关证件材料。
(七)教职工情况及相关证件材料。
(八)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立情况及教职工党员名单。
(九)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十)所有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三)至(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增设园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园的,应当向分园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
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报送的设立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正式受理。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估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园场地、办园条件、办园能力等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估意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举办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估。整改期限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批准设立
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自当受理申请筹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决定,对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发放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应当自受理申请正式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正式设立”或“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筹设”或“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人登记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完成登记手续后,方能开展招生及保育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在审核评估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改进和优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审批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变更举办者
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决策机构同意,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变更举办者申请;
(二)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三)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六)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名称
经决策机构同意,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变更名称申请;
(二)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三)拟定的幼儿园名称核准表。
第二十八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法人离任审计后,经决策机构同意,先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四)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五)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十九条 变更园长
经决策机构同意,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变更园长申请;
(二)拟任园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三)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第三十条 变更办学地址
经决策机构同意,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变更办学地址申请;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
(三)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两年内不得连续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幼儿园名称中的任何二项。
第三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终止的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30日,《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宁教规范〔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iqqtv 负责解释。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505号
